(2015)巨商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陶可雨、陶永朋、陶永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可雨,陶永朋,陶永秋,陶永芝,陶乃灿,陶永袍,陶永岗,陶永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2651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宗轲,陶庙信用社信贷主管。被告陶可雨,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陶永朋,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陶永秋,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陶永芝,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陶乃灿,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陶永袍,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陶永岗,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陶永照,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陶可雨、陶永朋、陶永秋、陶永芝、陶乃灿、陶永袍、陶永岗、陶永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陶可雨、陶永朋、陶永秋、陶永芝、陶乃灿、陶永袍、陶永岗、陶永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付海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