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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某招摇撞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刑初字第55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委托辩护人陈国华,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5)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朝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委托辩护人陈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陈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落索坡老村村口,冒充人民警察,谎称能帮涉嫌犯罪被羁押的舒某某释放为由,诈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共计8000元。2015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小厂村路口一麻将室内被公安人员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物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庭审中,被告人陈某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2、被告人陈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陈某积极退赃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陈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落索坡老村村口,冒充人民警察,谎称能帮涉嫌犯罪被羁押��舒某某释放为由,诈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共计8000元。2015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小厂村路口一麻将室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退赔了被害人被骗的8000元,另赔偿被害人损失1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假冒公安证件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秦冬冬人民陪审员  卜 雄人民陪审员  黎艳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尤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