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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孙运波与刘长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运波,刘长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019号申请执行人孙运波。被执行人刘长乐。申请执行人孙运波与被执行人刘长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书规定,一、被执行人刘��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孙运波人民币780元;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长乐已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已付),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