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于晶与莫旗麻辣尚品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晶,莫旗麻辣尚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于晶,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被告莫旗麻辣尚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郭芝。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晶诉被告莫旗麻辣尚品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因此原告于晶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于晶25元,剩余的25元由原告于晶负担。审 判 长 刘 石审 判 员 沃林生代理审判员 孟 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孟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