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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于晶与莫旗麻辣尚品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晶,莫旗麻辣尚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于晶,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被告莫旗麻辣尚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郭芝。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晶诉被告莫旗麻辣尚品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因此原告于晶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于晶25元,剩余的25元由原告于晶负担。审 判 长  刘 石审 判 员  沃林生代理审判员  孟 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孟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