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天水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水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843723-9,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佐藤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宏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峰,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水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27008-2,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王鸿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云,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仲宏,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水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天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向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发出了(2015)天执字第30号执行通知书,2015年10月15日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派专人前来检修两部汽车电梯,但仍未排除该电梯的故障。本院于20015年11月16日又书面通知该公司务必在2015年11月26日前尽快派人将该电梯检修并排除故障。但该公司再未派人来检修两部汽车电梯的故障。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该公司将该两部汽车电梯排除故障后再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天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效力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德林代理审判员 赵文山代理审判员 张和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庆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