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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田某某,女,生于1974年8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康某某,男,生于1970年11月14日,汉族,文化程度不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