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崔业娴与汤秀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业娴,汤秀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841号原告崔业娴,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周浩然,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地址同上。被告汤秀萍,女,1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夏敏,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业娴诉被告汤秀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业娴于2015年12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业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由原告崔业娴负担。审判员 陈 晓 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占平黄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