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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7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胡爽与胡显文,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爽,胡显文,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185号原告胡爽,男,1972年6月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赖兴举,重庆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显文,男,1966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索特大厦1幢3-办公。法定代表人程X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爽与被告胡显文、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爽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爽负担。审判员 秦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宇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