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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仁诚与谭爱英、李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仁诚,谭爱英,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赵仁诚。被执行人:谭爱英。被执行人:李明。本院在执行赵仁诚与谭爱英、李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执字第25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衍凯审 判 员  谭启刚代理审判员  孙运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