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唐山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253号原告: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于福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占先,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84元,减半收取4542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8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钰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