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康伟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康伟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晓会、杨立军,该公司职员。被告康伟萍,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伟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纳相关费用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师 涛审 判 员 王海波代理审判员 刘丹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苑香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