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胡军凤与李志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凤,李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449号申请执行人胡军凤。被执行人李志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军凤与被执行人李志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立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