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周晓龙与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民委员会周瑶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龙,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民委员会周瑶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516号原告周晓龙,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民委员会周瑶村民小组。负责人周福跃,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龙与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民委员会周瑶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晓龙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晓龙负担。审判员 薛自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谢依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