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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6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林秋与黄佑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秋,黄佑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6712号原告张林秋,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仁杰,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佑铭,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秋与被告黄佑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温全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婧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