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丁铁利、杨建全等与马世杰、王洪涛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铁利,杨建全,李国柱,马世杰,王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丁铁利。申请执行人杨建全。申请执行人李国柱。被执行人马世杰。被执行人王洪涛。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丁铁利、杨建全、李国柱申请马世杰、王洪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初字第2250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马世杰王洪涛应支付申请人丁铁利、杨建全、李国柱案款20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马世杰王洪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丰执字第3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