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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旭东与桂林桂冶实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旭东,桂林桂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赵旭东。被执行人:桂林桂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和秧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旭东申请执行桂林桂冶实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支付企业改制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00元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叠执字第4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