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国与被执行人李正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李正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何国,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李正午,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国与被执行人李正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李正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文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志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