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南京响当当娱乐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被告南京响当当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京响当当娱乐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南京响当当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81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响当当娱乐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负责人成小玉。被告南京响当当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成。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南京响当当娱乐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响当当栖霞分公司)、被告南京响当当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响当当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系本院同时受理的原被告及法律关系均相同的(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799-00838号共40个关联案件之一,故依法由审判员杨海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对该40个关联案件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刘东、张利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响当当栖霞分公司、被告南京响当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共367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012年3月6日,滚石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等,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原告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与被告进行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缴纳版权使用费,合法使用原告信托管理的包括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所有著作权作品,但未能达成协议。诉前,原告委托公证机构对被告营业性放映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故意侵权的事实清楚。本案中,被控侵权的作品有《再出发》、《这样也好》、《那一年,这一天》、《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爱上你给的痛》共10部音乐电视作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再出发》等10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3、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4、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其主张的权利是作品的放映权。被告南京响当当栖霞分公司、被告南京响当当公司均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音集协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单位为新闻出版总署,注册资金10万元,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等,活动地域为全国。2012年3月6日,原告音集协(甲方)与滚石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于合理范围内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5年1月28日滚石公司出具《声明》一份,同意将上述合同有效期限顺延三年,直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上述合同,滚石公司委托滚石(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音集协申报音像节目登记表,所申报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像节目登记表》包含了《再出发》、《这样也好》、《那一年,这一天》、《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爱上你给的痛》10部作品。根据该登记表的记载,上述10部作品的权益人为滚石公司,其中,《再出发》、《这样也好》的表演者为任贤齐,《那一年,这一天》的表演者为任贤齐、舒淇,《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的表演者为苏慧伦,《失恋万岁》的表演者为苏慧伦、莫文蔚,《防空洞》的表演者为苏慧伦、XX岳,《爱上你给的痛》的表演者为万芳。2013年12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审查通过了新出音进字(2013)534号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该批准单记载的进口单位为中国唱片总公司,原产地区为台湾,进口用途为用于出版,原出版公司为滚石国际公司,发行载体为DVD,节目名称为《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授权期限为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根据该批准单,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监制下,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了版号为“ISBN978-7-7999-2281-2”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该专辑内共有20张光盘,其中第十一张光盘中包含了作品《这样也好》,第十二张光盘中包含了《再出发》、、《那一年,这一天》、《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爱上你给的痛》9部作品。受原告音集协委托,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2015年8月6日13时34分许,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员王志国、公证人员赵纯雨与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陈怀宝来到位于南京市某某路和某某路交叉口的彩虹广场内的“佳笛乐连锁式量贩KTV”,陈怀宝付款后,上述三人进入“313”包间。陈怀宝在公证人员面前对取证使用的索尼牌数码摄像机(型号:HDR-CX290E)内的存储卡进行格式化操作,经公证人员确认检查存储卡内无内容后由陈怀宝打开摄像机开始摄像。陈怀宝使用点歌器,点播了396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对所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不间断摄像。点播结束后,陈怀宝将录有视频内容的存储卡交给公证员保管,公证员将存储卡中的视频文件复制存入自备的存储设备后将存储卡交给陈怀宝。陈怀宝向该娱乐场所工作人员索要发票,对方称无法提供发票或收据,陈怀宝将付款时取得的POS单原件交由公证员保管。2015年8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就以上事实出具(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3527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歌单包含本案涉案10部作品,且歌曲清单所记载的演唱者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之歌曲的演唱者相同。此外,公证书记载的南京市某某路和某某路交叉口的彩虹广场内的“佳笛乐连锁式量贩KTV”即被告南京响当当栖霞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庭审中,播放(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3527号公证书所附取证光盘,原告未对涉案10部MTV音乐作品进行完整的公证取证,仅播放录制了部分内容,可分辨的片头歌曲名称、词曲作者、演唱者、画面内容及演唱内容等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专辑中收录的作品一致。此外,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一份,以证明其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000元。上述《委托代理合同》的甲方为原告音集协,乙方为原告委托代理人所在的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7月27日,约定内容主要包括:“甲方因与南京响当当娱乐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南京响当当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刘东律师担任其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五、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一审判决后由甲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元。”另查明,被告南京响当当公司开业核准时间为2013年11月27日,注册资本30万元,许可经营项目为KTV服务,无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类型为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响当当栖霞分公司系被告南京响当当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时间为2014年12月5日,经营范围为娱乐服务(KTV服务)(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上述事实由原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原告主张权利的专辑、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661号公证书、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662号公证书、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663号公证书、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853号公证书、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891号公证书、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3527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交的专辑为合法出版物,该出版物载明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滚石公司为《再出发》、《这样也好》、《那一年,这一天》、《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爱上你给的痛》10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音集协作为经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滚石公司的授权,对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业务进行的复制)在权利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享有管理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害著作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目前,上述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及授权合同合法有效。经比对,被诉侵权作品的歌曲名称、演唱者与原告享有并主张权利的作品分别相同,且从涉案侵权公证书所附光盘的播放情况来看,与原告主张权利歌曲相应部分的内容相同。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结合音乐电视作品的特殊性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作品即为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此外,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被告南京响当当栖霞分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使用并未取得相关著作权人许可。综上,可以认为被告南京响当当栖霞分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放映其作品,其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就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南京响当当栖霞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南京响当当栖霞分公司系被告南京响当当公司的分支机构,故被告南京响当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亦无法证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且原告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故本院将结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知名度、市场影响、被告响当当栖霞分公司的侵权故意、经营状况、经营时间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现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开支为律师费1000元。鉴于本案系本院同时受理的原被告及法律关系均相同的(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799-00838号共40个关联案件之一,原告已在(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799号案中主张了律师费1000元、公证费1500元、取证费430元、查档费30元,共计2960元,并获得本院支持,故其在其他39个关联案件中分别以内容完全相同的《委托代理合同》作为证据另行主张律师费1000元是否合理,需要综合考虑《委托代理合同》的形成时间、约定内容、律师费是否已经实际支付以及律师的实际工作量等情况综合判定。从《委托代理合同》的形式与内容来看,2015年7月27日也即在2015年8月6日被诉侵权行为公证保全之前即已签订,并且针对的是原告与“南京响当当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而非上述40个关联案件中的某一特定案件;此外,《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支付时间为“一审判决后”,庭审中,原告亦陈述称律师费将在结案后支付,尚未开具发票;结合原告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公证取证及其委托代理律师参加庭审诉讼等活动均是一次性完成等情况,本院在(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799号案中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予以支持后,在其他39个关联案件中均可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响当当娱乐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曲库中删除涉案《再出发》、《这样也好》、《那一年,这一天》、《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爱上你给的痛》10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南京响当当娱乐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被告南京响当当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4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响当当娱乐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被告南京响当当娱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在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审判员 杨海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瑾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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