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宗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宗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3312号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某村。法定代表人宋宪民,村主任。被告宗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钱继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