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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汀沙新港乡村酒店管理有限与四川冠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汀沙新港乡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冠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汀沙新港乡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叶耀鹏。被执行人四川冠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吴晓春,总经理。本院依据(2014)成民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000000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知被执行人主要资产由眉山中院控制处置。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主要资产由眉山中院控制处置,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已执行0元,被执行人四川冠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汀沙新港乡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7000000元及利息等。二、终结(2014)成民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红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