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赵国强等公证债权文书非诉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赵国强,李春萍,张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08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赵国强,地址大岭镇临河村1组。被执行人李春萍,地址太安乡西龙村2组。被执行人张伟红,地址培英街三委23组。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赵国强、李春萍、张伟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榆树市公证处(或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吉榆证经字第186号执行证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