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玉状与山东杏石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状,山东杏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328号申请人:刘玉状。委托代理人:刘玉奎,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杏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于里镇北店村。法定代表人:王光伟,董事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杏石置业有限公司院内的产权式汤院48号别墅一套(保全标的额5万元)、1950平方米的室内洗浴馆(保全标的额44万元)、锅炉房4间、锅炉2台、洗衣房6间、洗衣机3台(保全标的额10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杏石置业有限公司院内的产权式汤院48号别墅一套、1950平方米的室内洗浴馆、锅炉房4间、锅炉2台、洗衣房6间、洗衣机3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迟丽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臧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