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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姜德京与张山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德京,张山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766号原告:姜德京。被告:张山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