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姜德京与张山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德京,张山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766号原告:姜德京。被告:张山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