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何某甲,清浦区黄码乡运西村十八组905号。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大能,淮安市清浦区黄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原告何某甲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亮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打,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7日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10月7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何某乙。婚后一度时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15年11月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的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原、被告虽为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往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夫妻间遇事多沟通,做到相互信任和相互理解,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好转的。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宋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胡亮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方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