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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建强、邓桂香与叶建东、唐代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强,邓桂香,叶建东,唐代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763号原告王建强,男,生于1970年1月5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邓桂香,男,生于1978年9月25日,住湖北省大悟县。被告叶建东,男,生于1973年8月2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唐代均,女,生于1984年7月12日,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强、邓桂香与被告叶建东、唐代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建强、邓桂香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强、邓桂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强、邓桂香撤回对被告叶建东、唐代均的起诉。诉讼费2450元,由原告王建强、邓桂香承担。审 判 长  秦 倩审 判 员  陈一然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昱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