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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清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清花,牛凤勇,陈文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956号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星,该行董事长。被告张清花,女,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牛凤勇,男,196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陈文新,女,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清花、牛凤勇、陈文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案情需要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以上三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健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