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一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肖德后诉被告章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德后,章西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1738号原告肖德后,男。被告章西林,男。原告肖德后诉被告章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德后于2015年12月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章西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德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德后撤回对被告章西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员 刘伟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余 莎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