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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执字第6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洪斌与姜官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斌,姜官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潍城执字第636-1号申请执行人:赵洪斌。被执行人:姜官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洪斌与被执行人姜官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志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