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国江与被执行人王德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江,王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江被执行人王德忠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齐民二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国江与被执行人王德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齐民二终第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建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 王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