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执字第03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燕山与张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燕山,张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3433号申请执行人周燕山。被执行人张永华。申请执行人周燕山与被执行人张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启和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元,并负担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目前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和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兵执行员 朱华兴执行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永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