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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执恢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某,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执恢字第00009号申请人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某,该行董事长。被告邹某,农民。被告朱某甲,农民,系被告邹某之夫。被告朱某乙,退休干部。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邹某、朱某甲、朱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宣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韬审 判 员  徐扬代理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