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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商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遵义市新蒲新区利坤建材租赁站与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新蒲新区利坤建材租赁站,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商初字第1084号原告遵义市新蒲新区利坤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镇中桥村同兴组。经营者曾维霄,男,汉族,重庆市壁山县人。委托代理人钟成印,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江南中路。法定代表人罗伟,其它不祥。原告遵义���新蒲新区利坤建材租赁站诉被告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市新蒲新区利坤建材租赁站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新蒲新区利坤建材租赁站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新蒲新区利坤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