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石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杜刑初字第00063号公诉机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又名刘义,男,1983年5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告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建文,淮北市相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石某,小名红伟,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石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淮光、代理检察员段蓓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陈建文,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一次,本院决定的延期审理30天。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0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某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永堌镇前进村南集街上开设赌场,并购置13台“老虎机”,一台“捕鱼”式赌博机、一台“飞禽走兽”式赌博机,聘用营业员管理该赌场,期间共赢利20000余元。该赌场于2014年12月5日被萧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永堌派出所巡逻时查获,现场查获15台赌博机。2、2015年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石某在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梧桐矿废弃的房屋内开设赌场,并安排郝某(另处)在赌场内抽水,张某乙、张某甲(二人另处)等人负责打杂,耿某(另处)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当日下午共约有二三十人前来赌场赌博,该天共“抽水”6500元。3、2015年1月6日上午,被告人石某租用被告人王某在宿州市萧县永堌镇亭子农场的养羊场开设赌场,王某在明知石某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将养羊场的房屋租给石某开设赌场。当日下午14时许,约有五六十人前来赌场赌博,16时许,该赌场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查获,查获赌资680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物证扑克牌,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萧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萧县公安局对王某开设赌场案件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文书、扣押决定书、房屋租赁协议等,证人陈某、张某甲、郝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石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王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自愿认罪;2、被告人王某案发后积极退赃;3、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中,王某的行为系从犯。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10月-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某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永堌镇前进村南集街上开设赌场,并购置13台“老虎机”,一台“捕鱼”式赌博机、一台“飞禽走兽”式赌博机,聘用营业员管理该赌场,期间共赢利20000余元。2014年12月5日,萧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永堌派出所巡逻时当场查获赌博机15台。当日下午16时10分,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作案工具“老虎机”十三台,“捕鱼”式赌博机一台,“飞禽走兽”式赌博机一台及赃款20000元,已被萧县公安局没收。(二)2015年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石某在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梧桐矿废弃的房屋内开设赌场,并安排郝某(另处)在赌场内“抽水”,张某乙、张某甲(二人另处)等人负责打杂,耿某(另处)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当日下午共约有二三十人前来赌场赌博,当天抽头渔利金额为6500元。(三)2015年1月6日上午,被告人石某租用被告人王某在宿州市萧县永堌镇亭子农场的养羊场开设赌场,王某在明知石某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将养羊场的房屋租给石某开设赌场。当日下午14时许,约有五六十人前来赌场赌博,16时许,该赌场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查获,查获赌资680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曾因在永堌镇前进村长城电玩城,购置十多台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与群众赌博,达二年之久,于2010年5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收缴赌资一千零六十元、游戏币三百枚及赌具“老虎机”十六台。2015年1月6日,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窦庄村与萧县永堌镇交界处一养羊场内有人聚众赌博,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警大队赶至该养羊场内,将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王某口头传唤至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1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石某到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上缴违法所得6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的出生日期为1983年5月8日,被告人石某的出生日期为1972年2月4日,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到案经过,2014年12月6日16时10分,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6日15时30分,杜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窦庄村与萧县永堌镇交界处一养羊场内有人聚众赌博,杜集分局刑警大队于下午15时50分许赶至该养羊场内,将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王某口头传唤至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2015年1月1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石某到杜集分局投案,同时上缴违法犯罪所得6500元。3、萧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年5月19日王某被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因在永堌镇前进村长城电玩城里,购置十多台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与群众赌博,达两年之久。)4、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经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查询,查明被告人石某无违法犯罪记录。5、扣押清单,2015年1月6日在养羊场赌场内扣押赌资68000元,扑克牌三十副。2015年1月14日从石某处扣押在石台镇梧桐矿开设赌场抽头6500元。6、情况说明,公安人员未找到在梧桐煤矿废弃房屋的看门老头。7、情况说明,在办理2015年1月6日开设赌场案件中,抓赌现场所在的萧县永堌镇亭子农场附近养羊场属于萧县辖区,由于治安案件属地管辖,已由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指定萧县公安局办理,案件中的治安部分移交萧县公安局。8、萧县公安局对王某开设赌场案件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文书。9、扣押决定书,2014年12月5日从王某处扣押账本三册,老虎机十三台,捕鱼式赌博机一台,飞禽走兽式赌博机一台。2014年12月10日,萧县公安局从王某处扣押违法所得20000元。10、房屋租赁协议,2008年5月1日刘义与张某丁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11、情况说明,萧县公安局永堌派出所出具说明从王某处扣押的15台赌博机已被萧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集中销毁。12、发破案经过,2014年12月5日14时许,萧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永堌派出所在巡逻时,发现在永堌镇前进村南集街上的一栋房子内有人利用老虎机开设赌场,供人赌博。经查,该赌场系王某所开,2014年12月5日王某到永堌派出所投案,现扣押的13台老虎机、一台捕鱼式赌博机、一台飞禽走兽式赌博机被萧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扣押,王某违法所得20000元被没收。13、辨认笔录,2015年2月6日陈某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1号照片中的男子为王某。(注:11号照片为王某)14、指认现场笔录,石某、郝某、张某乙分别对赌博场所进行了指认。1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16、证人陈某的证言,2014年12月的时候,他和石某在萧县永堌镇的“亭子饭店”吃饭,石某说想找个地方组织人打牌,就是开赌场,石某问他可能找到地方,陈某认识开饭店的王老板,王老板的弟弟在场,说饭店后面有养羊场,可以到后面打牌。后来陈某就找王老板的弟弟,对王老板的弟弟说租养羊场组织人打牌,每次可以给他300元或者500元的租金,那个人就同意了。陈某联系好后,将那个人的电话给了石某,后面的事陈某就没再参与,也没有去那里赌博。17、证人张某甲(绰号狗子)的证言,2014年1月6日下午14时许,张某甲从石台矿北门坐红伟安排的接人赌博的车子来到石台和永堌交界的一个羊场,红伟在那开的场子。张某甲帮忙烧水,过了一会,红伟安排他到外面望风,后来“小三”说有事,让张某甲去接人,他就开着绿色的长城吉普车到永堌和石台坝子路口接人,快到赌场的时候公安机关的人就来了,把他带走了。这个赌场是红伟(石某)开的,红伟开的赌场他去过四次,他在石某的赌场里干杂活,有时候也去望风。每次红伟给他200元钱,“飞飞”在赌场里负责抽水,“彬彬”还有一个男的负责望风,“小三”负责接人。红伟在这个羊场里开过两次赌场,还在梧桐矿开过两次。公安机关逮住他的前两天红伟在梧桐矿开的赌场,他也在那帮忙,红伟总共给他有800元。18、证人郝某(小名飞飞)的证言,大约二三年前他打麻将认识红伟,2014年12月份的时候红伟给郝某打电话说准备开个赌场,让郝某帮忙负责“抽水”。2015年1月份的时候,红伟就把赌场开起来了,每次红伟开赌之前都给郝某打电话让他去帮忙。2015年1月份,就是被公安机关抓赌的那次,红伟给郝某打电话,叫他到石台矿门口等着,郝某从石台矿门口上了小三开的车和其他四个赌博的人到了石台和永堌交界的一个羊圈,看见有二十多个人在赌博,他在赌场负责“抽水”,抽了有5000元钱。大概过了二十多分钟,公安局的人就来了,郝某把钱扔在赌桌上就跑了。红伟在这个羊圈里一共开过三次赌场,每次赌局结束后,他把抽水的钱给红伟,红伟给他二三百元钱,前二次抽水的情况和这次差不多,都在三四千元左右。红伟还在梧桐矿开过赌场,在被公安机关抓赌的前一二天,他坐小三开的车到梧桐矿一个废弃的房屋,是红伟开的赌场,当时有十几个人赌博,这次抽水有6500元,结束时红伟给他300元钱。19、证人张某乙(小名小龙)的证言,张某乙在半个月前的一天遇见了红伟,张某乙让红伟给他找个活干,过了二天,红伟给他打电话,说有一个赌场,让他去帮忙望风,干一天给他100元钱,后来才知道这个赌场是红伟开的。张某乙总共给赌场放风二次。第一次在2015年1月初的一天,中午他到石台矿门口上了红伟安排的白色面包车,车将他送到一个路口,过一会面包车又接来一些打牌的人,后来陆续来二三十人到里面赌博,散场后,一个叫“脑子彬”的人给他100元钱。第二次是前一次之后的一两天,红伟打电话让他帮忙去望风,张某乙还是到石台矿门口,还是那辆面包车来接的他,他们将他拉到一个路口,让他在那望风,随后车就走了,他在那望风约一个小时,看见有一辆有爆字的货车从他望风的路口向北拐向小路里面了,不一会,张某乙看见有一个穿睡衣的跑了,后面还有很多人,他就感觉出事了,就赶紧跑了。20、耿某(绰号小三)的证言,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14时许,他当时因为农贸市场的生意不好,就开着自己的银白色面包车到石台矿路口拉人,一个外号叫飞飞的找到他,让他帮忙拉人,一次给200元钱,耿某在石台矿门口拉了四五个人到东外环和北外环交界的岔路口,然后沿着水泥路沿着永堌方向开,车上人下车后,他看见西边应该是一个废弃的矿,飞飞又叫他到东外环和北外环交界的地方等着,接着又接了五六次人去那个废弃的矿,之后飞飞给他200元钱,他就走了。过了一二天,飞飞又找到他,叫他帮忙拉人,他和飞飞一起经过石台派出所往北走到一个桥那,往东一直走到一个坝子那,飞飞下车后他又回到石台矿门口拉人,下午四五点钟他开车带人快到亭子饭店的时候看见坝子上有车还有很多人,耿某估计出事了,他就开车走了。在第一次接送人的时候起就想到那个废弃的矿应该是个赌场,接送的都是去赌博的人,出事后他才知道赌场是石某开的。21、证人何某的证言,2015年1月6日中午,何某和杨道军、张鹏、肖侠一起到红伟开的场子去找昆仑要钱,到了石台矿门口,她打了一个尾号5557的电话,有一个绿色的车过来接她,将何某带到石台东边的一个养羊场附近,还没有到地方,就被公安局的人控制住了。这个赌场是红伟开的,她还在石台矿附近的一个倒闭的小煤矿里面开过赌场,何某去过两次。22、证人牛某的证言(侦查卷二,P177-183),2015年1月6日下午,牛某和王清华在石台矿门口坐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来到一个河坝子旁边的一个养羊的地方,她和王清华跟着下钱赌博,后来公安局的人就来了。这个赌场是红伟开的,红伟在三个地方开过赌场,有今天羊圈这地方,还有梧北矿、永堌大坝那边,红伟经常变换赌博地点。她一共参与了三次赌博,2015年1月5日下午,她和王清华到红伟开的永堌大坝那边一处房子赌博,有五六十人在推牌九赌博,一直到下午四五点钟结束。前天下午两点钟,她和王清华在石台矿大门口上了一辆绿色汽车来到杜集区梧北煤矿里面,这也是红伟开的赌场,还是这两天赌博的五六十口子人,每场赌博输赢都在二十万左右。赌场里有一个小名叫飞飞的负责抽水,一天能抽水十万元左右。每场都有五六十人参与赌博。23、证人李某(外号黑五)的证言,李某以前经常到石台附近的赌场赌博,只要到矿门口给一个叫彬彬的打电话就能到赌场。2015年1月6日中午,他到石台矿门口给彬彬打电话,然后来一辆面包车就把他带到赌场里去了,到时大概三点多,里面有六十口子围在那赌博,他们用扑克牌推牌九,他没有带钱去,因为场子里有“放爪子”的,如果打牌从“放爪子”那拿钱就行了,这个场子是红伟开的,场子里有一个叫飞飞的负责“抽水”。负责接送人的有两辆车,一辆面包车,另一辆是绿色的长城牌汽车,好像是放哨的。李某知道的红伟的场子有两个经常点,一个是羊圈,另外一个点是在淮北境内的一个倒闭的矿。那个矿上的赌场李某去过三四次,也是用这种方式赌博,参与赌博的也基本上是这些人。24、证人来某的证言,2015年1月6日下午14时许,来某乘车来到淮北市杜集石台镇和萧县永堌镇交界的那个养羊场,是红伟开的赌场,有很多人在那用扑克玩牌就赌钱,当时王某已赢了一些钱就走了,他接王某已坐庄后,时间不长,公安人员就来了,当时赌资都是放在桌子上的,他和黑五将桌子上、地上所有的赌资都收集放在一个袋子里,后来当着公安人员的面清点一下,共有六万八千元,他的赌资也在里面。2015年1月5日下午他到梧桐附近,一辆面包车接他到一个院子里,院子里有三四十人在赌博,这个赌场别人说是红伟开的,他当时赢了三千元就走了,来某就参与这两次赌博。2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5年1月6日下午2点多钟,王某甲和高志军想去场子里混出场费,高志军给场子里放哨的打电话,放哨的让他到石台矿门口集合,一个小伙子开一辆白色面包车将他们拉到石台镇东边的一个养羊场,红伟在养羊场东边的宿舍里开了一个赌场,他王某甲到场子里面时看到有一百多人在推牌九赌博,他和高志军在场子里看别人玩,混出场费,后来被逮到公安机关了。出场费就是只要到赌场去,不论来不来牌,“窑把子”都给200元钱加油。今天这个场子里有十几个服务人员,有负责接人的,放哨的,看场子的,抽水的,还有“放爪子”的,“放爪子”就是放高利贷。红伟除了在今天这个地方开赌场之外,还在梧北矿里面西北角一个废弃的工人宿舍里,在青东矿里面也是在废弃的宿舍里,另外一个在永堌水库东边的村庄里面农户家里开赌场。今天这些人昨天是在水库东边的村里赌的,前天是在梧北矿赌的,大前天是在青东矿赌的,每次场子里面基本都是黑伟、老来坐庄,另外三家随便坐,旁边人“扔炸弹”。26、证人邓某的证言,邓某一共去石台那边赌场赌博有五次,每次都是在石台那边有一辆白色面包车将她接到赌场,赌场是红伟开的,在石台那边一个小煤窑里的赌场她去了有三次,一个羊圈里的赌场她去了有两次。2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15年1月6日下午,她和丁芳丽到石台煤矿门口上了红伟赌场负责接送人的面包车来到了赌场,里面有七八十口子人在那赌博,她一把都没下,公安机关就来了,这个赌场是红伟开的,这次是她第一次到红伟开的赌场。28、证人宋某的证言,宋某一共去了三次赌场,二次在石台北边的一个羊圈,一次是在梧北煤矿的院子里,每次都是在石台矿门口一辆面包车接送的,每次赌博场子里都有六七十人在推牌九,听说是红伟、王凯、王某已、贺丽几个人合伙开的赌场。赌场里有“抽水”的,有放高利贷的。2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刘某甲一共去了三次赌场,都是不同的地方,一次是在永堌附近,一次是在一个破房子,像是一个饭店,一次是在在羊圈,这三个赌场是一个叫红伟开的,每次都是在石台矿门口有一辆面包车负责接送人,每次赌场都有二三十人,是用扑克牌推牌九。30、证人刘某甲甲的证言,2015年1月6日下午两点钟,刘某甲甲从石台煤矿门口上了一辆面包车来到被抓的这个赌场,赌场是红伟开的,赌场里有“扔炸弹”的,“放爪子”的,来挣出场费的,放哨的,开车接送人的,红伟从中“抽水”,都是用扑克牌推牌九。刘某甲甲前天也到红伟的场子赌博过,赌场在矿山集大转盘那条东外环路一直向北走,来到永堌街上,然后有车来接,把他带到一个破旧的宿舍里,具体地点不清楚,赌博的有三四十人左右,刘某甲甲就来红伟的赌场二次。31、证人任某的证言,任某在2015年1月5日、6日下午二次去赌场混场子,都是从石台矿门口坐专门接送人的车去的赌场,5日这天去的是几间瓦屋里,6日这天去的是一个羊圈,任某没有赌博,只是围着看,不知这赌场是谁开的。32、证人张某丙、代某、权某、赵某的证言,2015年1月6日下午去了一个在羊圈的赌场,是在石台矿门口坐车去的,赌场是谁开的不清楚。33、证人顾某的证言,顾某是王某的妻子。王某是2011年租张某丁的房子开设赌博机店,店里右13台老虎机,其中有4台是坏的,一台捕鱼机,一台飞禽走兽式赌博机,平时都是雇的店员王某丙看着的,她不清楚赌博机的盈利情况,王某有总账。34、证人张某丁2014年12月9日的证言,2008年王某开始租他儿子张吉勇的房子,2011年王某开赌博机店。3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王某丙是2014年10月8日到王某的电玩城上班的。电玩城有一台打鱼机,六个把位,一台连线机,六个把位,9台老虎机,其余的都是坏的。打鱼机和连线机都是给她钱,她直接在机器上上分,打鱼机是10元钱5000分,连线机是10元钱1000分,老虎机是投一元硬币,10分,她不记账,都是王某的妻子到店里抄机器的分,记录在本子上,然后给她对账,对好帐之后就把电玩城的营业额拿走,她在电玩城上班这段时间,电玩城的营业额有5000元左右。3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他今天在王某的店里看别人打鱼,店里的收银员是王某丙,店里有七八台能打的老虎机,有六个人玩的打鱼机,三台游戏机,还有台出动物的机子。37、证人王某丁、朱某、王某戊、张某戊、李某甲的证言,2014年12月5日下午,王某丁、朱某、王某戊、张某戊、李某甲在永垌前进村南集一电玩城打赌博机,这个电玩城是王某开的。电玩城里有“老虎机”、显示动物的机子、“打鱼机”。38、被告人石某的供述,2014年底的时候,他觉得开赌场能抽水赚钱,就决定找地方组织人员赌钱。2015年1月4日上午,石某在石台附近溜,发现石台梧桐煤矿矿里有废旧的房子,对看门的老头说他要找个地方打牌,想借用废旧房子使用,用完后给他200元钱,老头就同意了。当日下午14时许他就准备好扑克牌等工具带人来赌博,桌子、椅子都是自己带的,当天下午大约有三十人左右参赌,是用扑克牌赌牌九,石某当时也在场,“抽水”的飞飞和望风的彬彬、小三、小龙也在场。最后王某已输了有六七万元,老来、黑伟、海云都赢了。后来飞飞交给他6000多元钱抽水的钱,除去给飞飞300元,彬彬、小龙各100元、小三、狗子各200元,还剩下五千六百元钱的“抽水”都被他拿走了。后来,石某和朋友中华到石台镇豆庄和永堌交界的坝子附近的饭店吃饭,饭店旁边有一个羊圈,石某叫中华问饭店老板羊圈是谁的,老板姓王,大概二三十岁,老板说是他们家的,中华就问可租,说租这个场地留几个朋友打牌用,后来中华谈好后他就租用这个地方开设赌场,用一次给二三百元钱,后来他在这个羊圈里总共开过三次赌场,前两次大概有二三十人在场,每次抽水都约二三千元左右,都是在2015年元旦过后的这几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中华帮他谈好租房子的事就没有到他赌场来过。2015年1月6日下午14时许,以前经常在他赌场里赌博的人给他打电话问起这次在哪赌,他就给有车的人说自己开车到石台镇豆庄和永堌交界的坝子上,那有人接他们,给没有车的人说到杜集区石台矿北门集合,他在那安排了二辆车接他们,大概15时许所有参赌人员五六十人都到了羊圈,他们在那赌,石某出去看情况,后来听说公安局的来了,他就跑了。这次一共抽了五千多元钱的水,公安机关来的时候“抽水”的钱扔在场子里了。他开设的赌场每次都根据抽水的情况给出场费,给50元、100元、200元的都有。只要庄家通吃,3000元就抽50或100元,另外庄家起对子赢钱也是3000元就抽50或100元。开设赌场时,他基本上都在场,飞飞在里面“抽水”,其他三人在外面望风,每次赌博结束后,他将抽水的钱给飞飞二三百元,负责接送的小三200元,望风的彬彬、小龙每人100元,其余的钱都是自己的。39、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4年12月6日,王某因为放置老虎机被萧县公安局以开设赌场罪拘留了,12月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的。王某从2011年10月份开始租张元仁的房子,在里面放赌博机,一共放了13台“老虎机”,三台坏的“老虎机”,一台“捕鱼机”,一台“飞禽走兽”式赌博机,王某请了一个店员看着,每隔几天,王某到店里对一下机器的分和帐,并从店员那把钱拿走。“老虎机”是投币的,投一元钱硬币十分。“捕鱼”式赌博机和“飞禽走兽”式赌博机是上分的,每次上分最低十块钱。放在那里,供别人赌博用,玩的人用钱换硬币,放在机子里玩,因为玩这些机器基本都赢不了,王某就从中赚钱,王某这些年一共从中赚了有20000元左右。公安机关在现场发现的三本账本,就是记录的赌博机的盈利情况。王某也知道放置赌博机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就是想赚点零花钱用。2014年11月份,王某在羊场放羊,一个叫中华的找到王某问羊场可租,中华说想在这开场子赌博,他当时图点小便宜,就把羊场租了。几天后的一天下午,中华带着四五个人来看场地,然后他们就在那烧炭、摆桌子,过了一小会有四五十个人在羊场推牌九,下午五点多,一个男的给王某300元钱,之后他们就走了。他们租王某的羊场有十多天,开了四五次赌场,每次赌博结束后都给王某钱,高的时候给过七八百元,总共加起来有3000多元钱。2015年1月6日下午,那些人又在这里开赌场,被公安机关抓住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石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有投案自首情节,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石某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王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赃,对被告人王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在明知石某租房屋是用于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将养羊场的房屋租给石某,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在该起共同犯罪中,王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对王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中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曾因在永堌镇前进村长城电玩城,购置十多台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与群众赌博,达二年之久,于2010年5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具有前科劣迹,且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明知石某租房屋是用于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将养羊场的房屋租给石某,对被告人王某可酌情从重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石某所得赃款,依法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宫恒红审 判 员 韩永胜人民陪审员 周 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