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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胡某甲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五通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男,曾用名胡巨伟,绰号“滚滚儿”,1995年6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6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杨野平,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曹莉,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亚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辩护人杨野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与王某甲、王某乙、杜某某、邓某(已对四人作不起诉决定)在牛华镇天宇网吧上网,后来邓某说有一个男的在QQ上勾引他的女朋友,胡某甲等人就商量把对方骗出来,把他打一顿,随后胡某甲等人就用邓某女朋友的QQ与对方聊天,先将对方骗到网吧外后,由胡某甲出网吧看是否有人。胡某甲在网吧外见到被害人唐某后回到网吧,告知另外四人。于是胡某甲等5人走出网吧,尾随离开的唐某至牛华镇置邦小区外,将唐某围住,然后带到沙板滩旁边的空地,进行殴打让其把事情说清楚,并将唐某掉落在地的一部华为手机拿走,之后又将唐某带至牛华镇初中背后的小路上进行殴打,唐某没有办法,只好将身上的120多元钱现金交给胡某甲等人,胡某甲等人嘲笑唐某钱少,并把钱揣回唐某衣服,继续对唐某拳打脚踢,直至唐某再次拿出120余元现金,并说要拿3000元钱了结此事,但是要回鲝草滩的家里拿钱,胡某甲等人同意后,让唐某把手机、身份证留下,将唐某带至碳坝市路口,并从抢得的120元钱中拿出40余元给唐某,让他打的回家拿钱。之后胡某甲等人将唐某的钱用于吃宵夜、上网等。后经五通桥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唐某被抢的手机价值637元。公诉机关为了支持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甲辩称:对事件的主要经过无异议,但对细节有异议,不是他提出把唐某骗出来打一顿,钱也不是他收的,他只是在其中参与。唐某第一次拿钱时,他看见给了王某甲,王某甲数后嫌少还给了唐某。后唐某同意回老家拿钱,又把钱给了王某甲,并用于消费。他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杨野平辩称:胡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同案的其余四人都已做存疑不起诉,且他们自己前后、彼此的证言都相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且公安机关在第二次补充侦查时存在诱供的情况,不应被采纳。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与王某甲、王某乙、杜某某、邓某(已对四人作不起诉决定)在牛华镇天宇网吧上网,邓某发现有人用QQ勾引他女朋友,五人商量后决定将对方骗出来打一顿,遂继续用QQ聊天将被害人唐某骗至网吧外,胡某甲外出确认后五人离开网吧,尾随唐某至牛华镇置邦小区外将其围住,带到沙板滩旁空地进行殴打,要唐某给交代,并将唐某掉落在地的一部华为手机拿走,因有人干涉又将唐某带至牛华镇初中背后的小路上殴打,唐某拿出120余元现金想了结此事,但胡某甲等人嘲笑唐某钱少,并把钱揣回唐某身上,继续殴打唐某,直至唐某说要回鲝草滩家里拿3000元钱了结此事。五人同意后让唐某把120余元现金、手机、身份证留下,将其带至碳坝市路口,拿出40元让其打的回家拿钱。之后胡某甲等人将唐某的钱用于吃宵夜、上网等。后经五通桥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唐某该手机价值63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0日23:10接到唐某报警电话,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侦查该案。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胡某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1日,在牛华镇天宇网吧内将胡某甲抓获。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华为手机一部、唐某身份证一张。于2014年12月19日由唐某领回。5、病历资料证实:唐某于2014年11月11日在五通桥区中医院诊断,其面部、左髋部、骶尾部软组织挫伤。6、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2014年11月10日23:25,牛华派出所对牛华镇置邦小区、牛华镇初中背面进行勘验的情况。7、指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胡某甲现场指认,确认置邦小区附近系拿走唐某手机和眼镜的地方,牛华初中背后系拿走唐某现金120余元及身份证的地方。8、五价认鉴(2014)2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五通桥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扣押手机的鉴证价格为637元。9、光盘三张证实:胡某甲接受讯问过程、现场指认过程及胡某甲等人在天宇网吧、中国银行附近的活动情况。10、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0日23:30时许,胡某甲打电话说因为有人想喊他朋友的女朋友开房,他和几个朋友把那人骗过去打了一顿。后来听胡某甲说拿了那人手机、眼镜、100多元钱,还喊那人回去拿钱。被打那人电话约地点碰面,他和胡某甲、王某甲、川娃儿一起过去,因估计对方喊了人帮忙就没有过去。11、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1日14时许,邓某打电话约她到星班客奶茶店,到后看见有邓某、王某甲、胡某甲,邓某说昨晚有个杨柳镇的男子想约吴某某开房,结果他们设套把那个男的约出来,见面后把那人打了,还拿了手机。邓某把该手机拿给她去修屏幕。12、被害人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0日19时许,他在盐厂宿舍对面绿缘麻辣烫,被四五个年轻人围住带到沙板滩还房小区附近推攘、殴打,手机掉落后被对方拾起,对方发消息,他手机响后,又被打骂。后被带至一围墙下,对方将其围住问事情怎么处理,他因害怕便认错说请吃饭。胡某甲让他问另一人,那人让他拿钱出来,他拿出120元,他们嫌钱少又围过来打他。胡某甲问他家里还有没有钱,他说鲝草滩家里的卡上可能有钱,对方经商量同意他回去取两三千元,来后还他手机、身份证,再请大家吃顿饭,以了结此事。对方将他带至碳坝市路口乘坐野的,途中用他的钱买了东西。1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0日晚,他和王某甲、邓某、王某乙、胡某甲在牛华镇天宇网吧上网,邓某说有人在QQ上喊他女朋友去开房,他们决定把对方骗来打一顿,用QQ聊天得知对方的位置后离开网吧,唐某看见他们就准备离开,邓某和王某乙追上去拦住,胡某甲让他拿手机出来证实,唐某不同意,就被他们拉到还房背后,叫唐某拿手机出来,唐某说是误会,他们就一起打唐某。因有人制止,他们就把唐某带到牛华镇初中背后让唐某给交代,唐某不说话又被打后,拿出120多元说请吃饭,他们嫌钱少,嘲笑并还给唐某,后来唐某说回鲝草滩家里拿卡取钱,胡某甲让唐某把手机、身份证、120多元留下,来后再归还唐某手机、身份证。他们带着唐某去碳坝市坐车,用唐某的钱付了车费,买了烟、水等以及吃面。1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0日他与胡某甲、邓某、王某乙、杜某某在牛华镇天宇网吧上网,因邓某说有人用QQ约他女朋友开房,他们就商量骗这人来打一顿,继续用QQ聊天得知唐某在黄家超市附近,就过去核实,唐某否认后,他们将其带到沙板滩还房小区旁空地,确定唐某就是发消息的人后,他们就围着打唐某。因有人干涉就将其带到牛华镇一中后面再次殴打,让唐某给解释,唐某认错求饶,拿出120元,他们嫌钱少将钱还给唐某,唐某说回家拿3000元了结此事,他们就拿着唐某的手机、身份证和120元钱送唐某去坐车。120元钱用于帮唐某付了40元车费、买了东西和夜宵,手机由胡某甲拿给了邓某、身份证在他身上。1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0日晚他和王某甲、胡俊伟、邓某、杜某某在牛华天宇网吧耍,邓某说有人用QQ约他女朋友开房,他们决定把那人约出来打一顿。用QQ发消息约对方到黄家超市后,他们5人一起出去,唐某发现不对头要走,他们追上去喊唐某拿手机来证实,唐某拒绝后就被他们带到还房后面殴打,因有人干涉他们就带唐某到镇中后面让唐某给交代,又打了唐某,唐某拿出120余元说请吃饭,他们嫌钱少把钱还给唐某,又打了唐某,唐某说可以回鲝草滩家里拿卡取钱,他们就送唐某去打车,并让唐某把钱、身份证和手机留下,回来打手机找他们。后来用120元付了唐某的车费、买了零食和宵夜。16、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0日晚,他和王某甲、杜某某、王某乙、胡某甲在天宇网吧上网,他发现有人用QQ约吴某某出去耍,大家都同意把对方逗出来打一顿。他们继续用QQ聊天得知对方在黄家超市附近,胡某甲出去看了就叫大家一起出去,他们尾随唐某到了绿源麻辣烫就把唐某拦住,喊他拿手机出来印证,唐某不拿,就被他们拖到还房小区空地殴打,用手机确认就是唐某后,他们又打唐某。因有人干涉他们就把唐某带到牛华镇一中后门,打唐某、要他给交代,唐某道歉,又被打后就拿出120元,大家嫌钱少没要,并嘲笑唐某。唐某说回去拿钱来,大家同意后就带唐某去打车,用唐某的120元买了零食、付了40元车费后,他拿了2元坐三轮车回家。次日胡某甲把唐某手机给他,他拿给向某某转交给吴某某。17、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曾用名胡巨伟,绰号“滚滚儿”。2014年11月10日晚他和王某乙、王某甲、杜某某、邓某在牛华镇天宇网吧上网,邓某说有人在QQ上约他女朋友开房,大家商量把那个人骗过来打一顿。用QQ聊天得知唐某到了黄家超市,他去确认后大家就一起出去,唐某看到就准备离开,他们拦住唐某,叫他拿手机出来印证,唐某否认,他们就把唐某拖到还房后空地上,叫唐某拿手机出来,并殴打唐某,唐某的手机掉在地上,他们捡起印证后又打了唐某,因有人干涉,就把唐某带到牛华镇初中后面,要唐某给交代,唐某一直道歉,他们又殴打唐某,唐某拿出120余元和身份证说请吃饭,他们嫌钱少没要,又嘲笑、殴打唐某,唐某说回家拿3000元,他们同意后让唐某把120元、身份证和手机留下,带唐某去坐车,用120元付了车费、买了烟、水和宵夜。次日他把手机给了邓某,身份证在王某甲处。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方面的部分法律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胡某甲不构成抢劫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和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文义人民陪审员  傅建成人民陪审员  翁红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邓晓梅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