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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徐潼华与陕西宏海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及被告张慧文、孙海滨、孙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潼华,陕西宏海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张慧文,孙海滨,孙海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546号原告徐潼华。被告陕西宏海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鑫,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慧文。被告孙海滨。被告孙海宁。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春峰,陕西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潼华与被告陕西宏海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及被告张慧文、孙海滨、孙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潼华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潼华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潼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付原告。审 判 长  牛毅虎审 判 员  史红梅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