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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终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外运河南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外运河南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外运河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娜,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锐,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贤,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玮,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外运河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丽娜、李锐,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俊贤、田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黎审判员 苟 珊审判员 李剑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候李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