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756号原告霍某某,教师。被告郝某某,农民。原告霍某某与被告郝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世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11月25日订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农历11月22日举行婚礼。婚前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4月底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郝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1月25日订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农历11月22日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无子女。2014年4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具状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以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离婚,但原告所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因此,本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霍某某要求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国正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