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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即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即墨支行与王德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即墨支行,王德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即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766号。法定代表人:王翠萍,行长。被执行人王德蓉,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即墨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德蓉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与2002年8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中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2)即经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笙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修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