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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青岛联丰木业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联丰木业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934号原告青岛联丰木业有限公司,即墨市温泉镇山里村283.法定代表人张有利,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麦进,原告工作人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市东海路12号甲4层。负责人于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宗钰,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联丰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联丰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