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宗民、周宗凡、周宗启、刘士海、刘士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宗民,周宗凡,周宗启,刘士海,刘士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2694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宗轲(特别授权),该陶庙信用社信贷主管。被告周宗民,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周宗凡,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周宗启,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刘士海,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刘士学,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宗民、周宗凡、周宗启、刘士海、刘士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周宗民、周宗凡、周宗启、刘士海、刘士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275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付海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