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与刘朝晖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划拨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807号移送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叶伟胜。被执行人:刘朝晖,男,汉族,户籍住址韶关市曲江区,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被告刘朝晖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朝晖在中国建设银行韶关曲江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x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丽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文峰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