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申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朱先旺、田现平与被申请人李志军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先旺,田现平,李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申字第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先旺,又名朱金贵。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现平,又名田文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志军。再审申请人朱先旺、田现平与被申请人李志军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高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先旺、田现平申请再审称:1.2012年8月25日上午,被申请人李志军跌倒受伤,二小时后在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了核磁共振检查,结果为陈旧性骨质增生,颈椎肩盘突出椎管狭窄,伴有退行性改变,并未诊断存在骨折,事隔40后的10月5日,以颈7椎体压缩性骨折为由入院治疗。2013年7月26日,李志军个人委托安阳市威校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依据是2012年10月5日的病历,该鉴定结果错误,于2012年8月25日的摔倒没有证据证明有因果关系。2.被申请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3.误工费计算210天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农闲时出去打几天工,农忙时在家劳动,没有固定收入,其主要收入来自责任田,按建筑行业工人计算误工费,不能成立。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志军2012年8月25日受伤,先后两次入院治疗,并分别拍了MRI片,虽经过40天,但两MRI片显示受伤部位一致,一审依据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意见判决并无不当。李志军第二次治疗的出院时间为2012年10月29日,而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并未超过诉讼时效1年。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误工费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原审依据实际情况按建筑行业标准,计算误工时间210天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朱先旺、田现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朱先旺、田现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先旺、田现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