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车新江与李心法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新江,李心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车新江被执行人:李心法申请执行人车新江与被执行人李心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垦商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车新江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车新江以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向其履行了欠款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车新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商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保卫审判员 郭成海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金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