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邵伟权、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顺德区南新印染厂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伟权,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南新印染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232号申请人邵伟权,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大道xx路xx号xxx房。法定代表人周成浩。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南新印染厂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区xx路。法定代表人梁棣广。关于(2012)佛顺法执字第404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顺德区南新印染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邵伟权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证明、招商银行收款回单、2015年7月4日佛山日报《债权转让通知书》及中国邮政EMS国内标准快递回单等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查明,关于原告华夏公司诉被告南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1)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不按上述生效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2)佛顺法执字第4045号。申请人邵伟权与申请执行人华夏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华夏公司将上述涉案债权转让给邵伟权;并于同年7月4日、11月2日以登报和邮寄方式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被执行人。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系申请执行人华夏公司与申请人邵伟权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且当事人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债务人。邵伟权因此取得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1)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3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尚未清偿部分的债权。现邵伟权取得上述债权后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2)佛顺法执字第404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邵伟权为本院(2012)佛顺法执字第404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由邵伟权承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学弟审 判 员 贾俊艳代理审判员 周振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尤惠霜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