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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向会英诉被告熊新举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熊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向某某。委托代理人孟红旭,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甲。委托代理人姜玉记,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熊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岳岐峰人民陪审员  熊维成人民陪审员  杨友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赖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