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向会英诉被告熊新举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熊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向某某。委托代理人孟红旭,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甲。委托代理人姜玉记,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熊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岳岐峰人民陪审员 熊维成人民陪审员 杨友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赖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