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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恢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冯其安申请执行冯茂生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其安,冯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恢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冯其安,男,生于1966年10月23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冯茂生,男,生于1979年10月4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正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冯茂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1月30日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冯其安损失17400元、案件受理费390元及本案执行费16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冯茂生在正安县农村信用联社有银行存款2698.93元,已扣划至法院执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冯其安已将2698.93元领走。现被执行人冯茂生无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冯茂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冯其安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冯其安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冯其安申请执行冯茂生侵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焦 苑审判员 夏 号审判员 李可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XX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