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关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482号原告:关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关某承担。审 判 长 田金峰审 判 员 许淑月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梦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