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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荆门市鑫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贺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鑫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艳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394号原告荆门市鑫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元章,总经理。被告贺艳华。原告荆门市鑫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贺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鑫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市鑫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鲁儒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