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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卫军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军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7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卫军。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蔡一威,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卫军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同年11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于同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蝶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卫军及辩护人蔡一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被告人张卫军应聘入职瑞安市××激光应用技术有限公司。2008年3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张卫军在公司驻上海兼嘉兴办事处任职经理及业务员。期间,被告人张卫军陆续将办事处向客户收取的设备款和配件款挪作个人使用,累计挪用了659983元设备款和111100元配件款。2011年10月,瑞安市××激光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在与被告人张卫军核对其经手销售的设备和配件时,发现了被告人张卫军挪用资金的行为。随后,被告人张卫军离开瑞安市××激光应用技术有限公司,离开时,尚有奖金、工资、报销费用共104281.4元未进行结算。后经瑞安市××激光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催款,被告人张卫军归还人民币100000元。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张卫军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卫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周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已收款项明细,销售奖励体系,奖金分配表,财务管理规定,岗位任职要求,工资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军在瑞安市××激光应用技术有限公司驻上海、嘉兴办事处经理兼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卫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归还部分赃款,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卫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卫军退赔人民币566801.6元,返还给瑞安市××激光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秋霞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林 丹(代)书记员 朱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