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方晓强、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方晓强,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被执行人方晓强。被执行人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方晓强、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方晓强、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冰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原 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尹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